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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税收管理有新规

2009/11/17 8:49:55   来源:中钢网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15号)。此份通知从发票管理及委托代征印花税两方面出发,就有关船舶交易中的税收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近年来广州港航经济发展迅猛,逐渐占据现代产业与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位置。而随着广州港的发展,作为航运市场的硬件——船舶,也呈现出交易兴旺的局面,与此同时,它还带动了船舶修造、检验、保险、诉讼、仲裁、金融等相关服务业发展。基于船舶事业的发展,市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广州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今后广州市船舶交易必须统一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据了解,此新版专用发票统一由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开具。与此同时,为填补广州市船舶交易印花税征收漏洞,市地税局委托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按产权交易合同万分之五税率代征船舶交易印花税。

  据统计,从10月29日开出第一张专用发票后,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共成交船舶8艘,成交金额686万元,代征印花税6860元。成交量比上年同期明显上升,有效促进了船舶交易市场建设。

  政策链接《关于加强我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一、由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购领和使用《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式样见附件),该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有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对广州市船舶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由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对广州地区进行旧船舶交易双方,分别按产权交易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代征船舶交易印花税。

  三、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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