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辩证剖析2012年钢铁产业集中度指标
目前国内通用的钢铁工业集中度指标采用的是粗钢集中度指标。据2012年12月《中国钢铁工业统计月报》,2012年钢铁产业共生产粗钢71654.2万吨,同比增长3.1%,与2011年相比增速回落5.8个百分点。兼并重组、新增产能释放对部分钢铁企业粗钢产量增长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影响着粗钢集中度指标。
2012年粗钢表观性集中度指标的下降主要来自于大型企业粗钢产量的下降,而同期中小型钢铁企业(尤其是非会员钢铁企业)增产迅猛;粗钢产量排名位居前列的国有大型钢铁企业基本都在减产,而多数民营钢铁企业(包括部分大型民营钢铁企业)都在增产。
以各钢铁企业年度上报给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粗钢产量为依据,对各钢铁企业粗钢产量进行排序,并据此计算出粗钢集中度指标,此类指标统称为表观性粗钢集中度指标。表观性粗钢集中度指标不考虑各企业集团是否对成员企业拥有控股权这一因素。
指标情况
2012年12月《中国钢铁工业统计月报》,2012年,粗钢产量前5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合计为22597.28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为31.54%;粗钢产量前10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合计为32916.57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为45.94%;粗钢产量前15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合计38937.24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为54.34%,分别比2011年前5家、前10家、前15家钢铁企业粗钢集中度指标低2.17%、3.26%、3.76%。2012年粗钢产量前15家的企业与2011年没有发生变化,仅是个别企业的产量排名略有调整。2012年粗钢产量前15家企业的粗钢产量多低于2011年同位次企业的产量。2012年前15家企业年平均粗钢产量2595.82万吨,比2011年前15家企业年平均粗钢产量2646.51万吨低50.7万吨。
2012年全国新增粗钢产量2173万吨,年增长率达到3.1%。钢协统计的会员企业粗钢产量合计减产327.19万吨,占全国新增产量的比重为“-15.06%”。2011年非会员钢铁企业粗钢产量仅占全国的14.67%,但由于其2012年合计增产2500.19万吨,占全国新增产量的比重为115.06%,从而使其2012年粗钢产量占全国的比重达到17.26%。这说明非重点钢铁企业在2012年增产幅度较大,而且其平均生产规模有了很大的扩充。
2012年,28家粗钢产量500万吨以上的企业中有11家增产,其中民营钢铁企业有7家(共计增产477.5万吨,占全国新增产量的比重为21.97%);减产的17家500万吨以上企业中仅有3家是民营钢铁企业,分别是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中信泰富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鉴于未参与钢铁协会产品产量统计的钢铁企业基本属于民营企业,因此可判定2012年增产的粗钢主要来自民营钢铁企业,而且以中小型民营钢铁企业为主。
变化特点
比较近几年粗钢集中度指标变化情况可发现:与前5年(2007年~2011年)相比,2012年是企业重组对集中度指标贡献额度最小的一年,这表明2012年中国钢铁企业重组已进入“深水区”,推进重组需要在体制与机制上做根本性的变革;2012年粗钢表观性集中度指标的下降主要来自于大型企业粗钢产量的下降,而同期中小型钢铁企业(尤其是非会员钢铁企业)增产迅猛;粗钢产量排名位居前列的国有大型钢铁企业基本都在减产,而多数民营钢铁企业(包括部分大型民营钢铁企业)都在增产。这说明2011年、2012年民营钢铁企业的粗钢生产规模有了很大的扩张,间接性表明民营钢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大于国有钢铁企业。
2012年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5055.5亿元,其中民间完成额为3697亿元,占73.13%。独立运营的中小型钢铁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张,对大型钢铁企业的行业引导能力是一种削弱。这提示我们:优化钢铁产业组织结构在培育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更要适度控制中小型钢铁企业的规模与数量。
中国钢铁产业不能“就集中度而唯集中度”,而且要通过提高内涵式集中度指标,切实提高中国优势钢铁企业的行业领导能力和市场调控能力,从而真正优化中国钢铁产业组织结构状况,增强全行业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发展力。
内涵式粗钢集中度指标更不理想
根据国际惯例,企业重组形式的不同,特别是资本结构的组成差异,决定了重组企业产品产量统计中是否能够涵盖被重组企业的全部粗钢产量。以权益粗钢产量为依据所计算的粗钢集中度指标,被称之为内涵式粗钢集中度指标。
指标梳理
内涵式粗钢集中度指标遵从了国际惯例,较好地反映了企业重组后粗钢集中度指标的真实情况。依据权益产量规则,下述企业粗钢产量须重新调整:
河北钢铁集团粗钢产量的调整。由于河北钢铁集团对进入河北钢铁集团的12家民营钢铁企业没有形成绝对的资本和经营控制权,单从资本的角度看,河北钢铁集团只拥有这12家企业粗钢产量的权益产量,即这12家企业只有10%的粗钢产量可纳入到河北钢铁集团的总产量当中。这样,河北钢铁集团2012年粗钢产量调整为4548.07万吨。
安阳钢铁集团粗钢产量的调整。2011年安钢将凤宝特钢、新普钢铁两家企业的产品产量已纳入到本集团2011年产品产量统计当中,但鉴于安钢只拥有这两家企业10%的股权,尚未形成实质性控股或对此两家企业形成事实上的主导权,因此仅将这两家企业10%的粗钢产量纳入到安阳钢铁集团的总产量当中。这样,安阳钢铁集团2012年粗钢产量调整为798.38万吨,粗钢排名未进入前15位。
鞍钢集团粗钢产量的调整。鞍钢集团中虽然包含了本钢集团的产品产量,但考虑到鞍钢与本钢长期的“联而不合”,相互独立运作,故将本钢集团从鞍钢集团中独立出来,单独进行粗钢排名。这样鞍钢集团产量调整为3023.34万吨,本钢集团产量为1508.3万吨。
方大集团粗钢产量的调整。将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粗钢产量以方大集团的口径进行合并统计,共1240.75万吨。
与粗钢产量调整前相比,依据权益产量规则调整后的企业粗钢产量呈现如下变化:一是前6名钢铁企业位次发生了较大变化,如鞍钢集团的粗钢产量排名由调整前的第2位下降为第6位,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江苏沙钢集团、首钢集团的排名得以各提前一位;二是因河北钢铁集团粗钢产量“瘦身”,2012年缺少了5000万吨级钢铁企业集团,但调整后的粗钢产量更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河北钢铁集团的全部权益粗钢产量规模;三是本钢集团名列第10位,导致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排名各后移一位;四是方大集团以粗钢1240.75万吨的规模排名第15位,从而使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排名未进入前15名;五是安阳钢铁集团产量调整后仅名列第23位。粗钢产量经过重新梳理后的排名中前5家企业粗钢产量调整为18832.73万吨,比调整前减少3764.56万吨;前10位调整为29130.56万吨,比调整前减少3786.02万吨;前15位调整为35375.63万吨,比调整前减少3168.84万吨。
据此计算所得的内涵式粗钢集中度指标为:2012年前5位钢铁企业粗钢产量占全国的比重为26.28%,较2011年下降1.53%;前10位钢铁企业粗钢产量占全国的比重为40.65%,较2011年下降2.69%;前15位粗钢产量占全国的比重为49.91%,较2011年下降2.93%。2012年内涵式集中度指标均低于同年度表观性粗钢集中度指标,前5家低7.43%,前10家低8.55%,前15家低8.18%。
指标解读
虽然内涵式集中度指标相对表观性集中度指标并不理想,但这一组数据是2012年钢铁产业较为真实、合理的粗钢集中度指标。
内涵式集中度指标同比下降说明:内涵式集中度指标同比下降的直接原因是大型钢铁企业的减产。2012年与2011年基于内涵式集中度指标的企业粗钢产量排名中前10名企业未发生变化,但前5位钢铁企业累计减产170万吨,前10位钢铁企业累计减产486万吨。这样即使在全国粗钢产量不增长的情况下内涵式集中度指标肯定是下降的。大企业在减产而中小企业在增产,说明大型钢铁企业与中小钢铁企业在产品结构上存在差异。如前10名企业均以板材为主,而2012年板材的市场形势明显劣于长材的市场形势,在这种形势下以长材为主的中小钢铁企业更具有增产的冲动性。前10家钢铁企业在2012年均未进行实质性的企业重组,缺少来自新企业成员的产量合并,即前10家钢铁企业没有新企业成员的加入。
内涵式集中度指标幅度低于表观性集中度指标说明:中国钢铁产业不能“就集中度而唯集中度”,而且要通过提高内涵式集中度指标,切实提高中国优势钢铁企业的行业领导能力和市场调控能力,从而真正优化中国钢铁产业组织结构状况,增强全行业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发展力。2012年底,九江线材退出河北钢铁企业集团一事已表明河北钢铁集团与民营钢铁企业之间所尝试的渐进式企业重组模式遇到了机制上的“瓶颈”。任何形式的企业重组,其内在的本质,一是产权的充分整合,二是基于企业资源整合业务流程再造。脱离这两个基本面,任何形式的重组都难言成功。
观察
集中度指标进一步提升的最佳途径———加快优势钢企对中小型钢企重组
国外集中度指标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关系
提高集中度指标是为了增强行业内优势企业的市场影响力,是为了优化大中小各类企业在产业组织格局中的合理分布。欧洲国家、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钢铁产业在组织格局上均是为数不多的大型钢铁企业与若干个中小型钢铁企业并存,大型钢铁企业保持着技术优势、设备优势、规模优势,并具有较高的行业控制力。这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钢铁产业之所以拥有这样的组织格局,一是因为其产业内大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保持相对适宜的水平;二是因为其整个钢铁产业内钢铁企业的数量基本稳定,企业数量规模和最小企业生产规模均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上;三是在炼铁、炼钢项目的审批上,政府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日本四大高炉生产企业控制了日本近100%的生铁产量,韩国浦项、现代两家企业控制了韩国100%的生铁产量,中国台湾“中钢”一家企业控制了我国台湾地区100%的生铁产量。日本、韩国政府和我国台湾地区原则上不再允许其他企业从事高炉炼铁生产。
日本、韩国狠抓炼铁企业的集中度,主要源于以下几点:钢铁生产各工序能耗由高向低排序依次为炼铁、焦化、轧钢、烧结、转炉、电炉、球团,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重点是炼铁和焦化工序;在长流程钢铁生产工艺中,各个工序(包含焦化、烧结、球团、高炉、转炉、连铸和热轧)因能源消耗产生的CO2排放比重,高炉炼铁占整个生产流程的64.57%,炼铁全系统(包含焦化、烧结和高炉炼铁)则占整个生产流程的86.59%,即减少CO2排放的重点应放在炼铁全系统,尤其是高炉炼铁工序;钢铁生产中炼铁以前工序的生产成本占据了热轧钢材70%以上的成本,对炼铁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助于优化整个钢铁生产流程的成本控制;炼铁工序与烧结、焦化工序存在较高的关联性,抓住了炼铁工序的技术进步,无疑会带动烧结与焦化工序的技术进步。
日本、韩国为此一直限制高炉生产企业的数量,而且对高炉生产及高炉设备设定了各种较为苛刻的条件,从而在高炉、烧结、焦化等工序做到了生产企业的集中,实现了高炉、烧结、焦化等工序的设备大型化、现代化,避免了高炉、烧结、焦化等工序落后产能的存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钢铁产业在资源、能源、环境方面的社会成本。
有的放矢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
钢铁行业要辩证地看待粗钢集中度指标的提升。粗钢集中度是钢铁产业集中度指标的基础,但并不是全部。钢铁产业集中度指标还应涵盖钢材集中度、销售收入集中度、生铁集中度等多项内容,其中钢材集中度、销售收入集中度更能准确地反映大型钢铁企业在钢材市场中的影响力及市场份额;生铁集中度更能反映钢铁工业对铁矿石、焦炭、煤炭等上游原料行业的对话能力,以及大型企业通过掌控原燃料对本行业内二次材、三次材企业的影响力。因此,钢铁行业在关注粗钢集中度指标的同时,也应提高对生铁集中度、钢材集中度、销售收入集中度等指标的关注。
截至2012年底,中国钢铁产业内具有独立炼铁工艺、以销售生铁产品为主要收入的炼铁企业达到500家,具有独立炼钢工艺、以销售钢锭和钢坯为主要收入的炼钢企业近300家(未包含具有炼铁、炼钢、轧材工艺的长流程钢铁企业,此类企业按钢压延加工企业进行统计),钢压延加工企业达到4700多家。我们有必要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严格限制高炉生产企业的数量,如国家可以视各个省市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每个省市应该有几个高炉生产企业,并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的方式来减少中小型炼铁企业、炼钢企业数量;通过严控炼铁、炼钢企业的最小生产规模,推行高炉设备、转炉设备的大型化。最终在一个省内实现生铁产量的完全集中。这样做将极大地促进整个钢铁产业各子产业的组织结构优化,提高钢铁产业的协调能力及对上游产业的话语权,同时提高整个钢铁行业的环保效果。
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的过程是钢铁产业组织优化的过程,是钢铁产业自身实现合理分工的过程。大型钢铁企业、中小型钢铁企业都要有进有退,如大型钢铁企业集团更多的是要控制住原燃料的采购源头,在一些投资规模较大及中高端钢材生产领域形成近似寡头垄断,对一些低端产品则舍得放弃;而中小型钢铁企业则要逐步退出炼铁、焦化、烧结等生产领域,转型为轧钢及钢材深加工企业,在本企业所专注的区域市场或某一钢材应用领域形成市场细分下的竞争优势。只有实现了钢铁产业内合理分工,才能使集中度指标的提升更具有现实意义。
加快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2011年11月份发布的《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2015年钢铁行业前10家产业集中度要提高至60%。如果年产粗钢在7亿吨左右,则粗钢产量前10家钢铁企业的年粗钢生产规模平均水平为4200万吨。2012年基于表观性集中度指标下的粗钢产量前10家钢铁企业平均粗钢产量3292万吨,2012年基于内涵式集中度指标下的粗钢产量前10家钢铁企业平均粗钢产量2913万吨,二者距离4200万吨的平均规模相差甚远。如果单纯依靠前10家钢铁企业通过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产能的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指标,显然在产能严重过剩的市场环境下难以实现。
在产能严重过剩的市场环境下,提高产业集中度指标的最佳路径就是加快企业重组的步伐。就当前中国钢铁产业的现状而言,就是加快优势钢铁企业对300万吨级以上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这意味着中国钢铁企业的重组模式亟待创新,意味着国家、各级地方政府要从政策层面进行引导,打破属地型“诸候经济”的种种利益博弈下的体制障碍,对优势钢铁企业集团的扩张给予实质性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