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依法依规、疏堵结合,推进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积极稳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
企业主体。企业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主体,坚持企业自主决策,强化企业自我约束。
市场倒逼。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
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协调,统筹推进。
综合施策。发挥环保、安全、质量、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约束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开始,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关闭退出煤矿80处,力争100处;妥善安置职工15429人。其中,2016年压减产能400万吨;2017年压减产能200万吨;2018年压减产能200万吨。
三、重点任务
(一)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质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1.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
2.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3.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4.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5.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6.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7.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8.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
9.资不抵债、长期停产或停建、资源枯竭或赋存条件差、不承担社会责任等类型煤矿。
(二)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已核准的改造项目超过3年仍未开工建设的不再作为在建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在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中平衡。机械化改造新增的产能,一律在本地实行减量置换。(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煤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减少产能。鼓励煤矿企业实现以减少矿井数量、减少总产能、优化生产系统为目的的兼并重组,重组后因生产系统整合改造提升的产能,在兼并重组企业原有产能中减量置换。(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促进企业调整转型。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五)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责任单位: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六)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关闭。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八)严格限制劣质煤生产使用。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限制劣质煤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加大对销售使用劣质煤情况的检查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在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足额筹集到位配套资金,全力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及时预拨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各地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考核情况结算,2018年底以后省级财政不再安排配套奖补资金。及时退还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强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促进转岗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产业转型。对关闭煤矿实行产业转型的,依法在土地、金融、税费、县域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
(五)实现机械化开采。保留煤矿必须逐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等)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职责,督促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产煤市、州、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细化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落实退出产能的规模、时间表、配套政策和目标,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严格工作程序。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关闭退出煤矿,按照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关闭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关闭退出煤矿必须停止供电、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平整场地、注销相关证照。地方政府及时组织对关闭退出煤矿的现场验收,建立关闭煤矿档案。(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机制,适时组织对各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开展专项督查,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