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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总经理刘兴强:焦炭期货有望下半年推出

2010/3/12 8:57:16   来源:中钢网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2010年的金融创新首推股指期货。在商品期货市场创立发展20多年之后,一片欢呼声中,股指期货将填补中国金融期货的空白,也将为未来金融创新打开了一扇门。

  作为人大代表,一向低调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刘兴强2010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五份提案,焦点对准了提高期货市场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期货领域的金融创新。除了呼吁将期货市场发展列入正在编制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十二五”规划外,刘兴强还直指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时机已经成熟;同时,乘着股指期货推出东风,刘还呼吁研究推动商品指数期货和期权产品上市。

  3月10日,两会间隙,刘兴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坦言期待股指期货的推出,股指期货将进一步拓展国内期货市场的规模和容量;而大商所也不忘创新步伐,希望能于下半年推出准备已久的能源期货新品种——焦炭期货。

  下半年或推出焦炭期货

  《21世纪》:目前推出股指期货成为市场热点,大商所今年会不会推出新的商品品种?

  刘兴强:交易所一直没有停止商品期货品种创新步伐。我们目前正在做积极的准备工作,希望能在下半年推出焦炭期货品种。焦炭和煤炭是我国非常重要的能源品种,也是具有本土优势的能源品种。

  《21世纪》:天津渤海交易所目前有煤炭的远期交易市场,而山西也有意设立煤炭交易市场,能不能比较一下期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

  刘兴强:目前国家批准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有三家,商品期货合约也只有通过证监会批准才能在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他新兴的中远期现货市场和其现货交易模式作为商品交易流通渠道和方式,对于传统现货市场和现代的期货市场来说将是一种有效补充。

  《21世纪》:最近股指期货又成为市场热点,你认为股指期货推出之后,对商品期货会产生哪些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将呈现什么样的新格局?

  刘兴强:股指期货推出是一个新的突破,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期货产品,推出之后改变了原先只有商品期货的局面;不仅将进一步拓展国内期货市场的规模和容量,更将完善国内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填补国内金融期货的空白,使国内期货市场迎来金融与商品期货协调发展新局面。

  历史数据显示,尽管金融期货在市场份额和总量上占有明显优势,但在金融期货发展过程中,商品期货也一直保持着增长势头,商品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得到进一步提升。如在金融期货发展较快的2000年至2008年,全球商品期货的交易量也由2000年的4.54亿手到2008年增长到18.71亿手,8年时间增长了4.5倍。

  同时,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内部融合,并推动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改善。

  上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商品期货以现货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为主,1970到1980年代间,在金融期货快速发展过程中,大批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

  力推商品指数期货

  《21世纪》:你在两会建议中提到要推动商品指数期货及期权产品上市,如何开发这样的指数,大商所做了哪些准备?

  刘兴强:我们正在研究。我认为假如能够推出相应的一些商品指数——以大豆指数为例,可能对于整个大豆产业发展,包括企业大豆进出口贸易风险回避将是一个推动。我国每年国产大豆只有1500多万吨,进口4000多万吨,但因为进口大豆交割制约因素较多,使这一品种市场流动性很低。假如能够推出大豆指数期货,很多进口企业、压榨企业就可以根据大豆指数期货价格开展经营,并积极利用这一品种避险。另外,其他的商品指数,如一些综合性的商品指数期货推出的话,一些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商品指数来进行组合投资或规避市场风险,这对他们来说意味着新的机会。

  《21世纪》:商品指数期货推出时机怎么选择?

  刘兴强:长期以来,基于对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对现金交割风险控制能力的考虑,市场对于推出指数类衍生产品一直持谨慎态度。今年股指期货将上市交易,这将突破期货品种仅限于实物关割的模式,使国际上广为采用的现金交割制度引入我国,这将为今后包括商品指数期货和期权产品在内的系列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创造条件。

  商品指数期货推出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包括法律、法规、监管等一些方面的准备工作,不过现在应该着手准备了。从目前来看,推出指数期货的时机渐趋成熟。当然,指数期货相对商品期货交易而言,监管要求更高,因此这一品种的推出需要综合考虑监管、制度、投资主体等各方面因素。

  《21世纪》:2010年期货领域可能会有两个制度创新,一是推动国内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二是尽快推出CTA期货投资基金。关于推动国内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你有哪些建议?

  刘兴强:近几年来,汇率和能源价格波动较大,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衍生品市场避险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不断爆出的国内企业在国际衍生品市场上出现较多亏损的事件也说明,国内企业对国际衍生品市场还缺乏了解,操作水平不高,而且只能通过境外机构代理,极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也需要国内期货机构到境外去,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来,为这些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实际上国家已经允许一些期货公司“走出去”,根据CEPA第三阶段协议的有关安排,国内己经有数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他们的经验成为国内期货公司国际化进程中的一笔宝贵财富。“引进来”和“走出去”都是国内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必要步骤,是并行不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不单单是监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也应该创造一些更好的条件,让一些具备实力的期货公司“走出去”。所以建议相关部门能尽快研究推动国内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的可行性和操作模式,着重解决在前期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外汇额度、品种核准、参与主体等相关问题,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广大现货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的专业化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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