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双反”调查结果公布 裁定存在补贴倾销
2009/12/11 8:47:50 来源:中钢网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今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及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对进口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电工钢征收相应的保证金。
初步裁定:存在补贴倾销,将征收保证金
今年6月1日,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过一系列取证、调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对进口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电工钢征收相应的保证金。调查结果初步表明,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0.7%—25%,从价补贴率为11.7%—12.0%;俄罗斯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25%。调查机关将根据进一步调查的结果,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最终裁定。
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中国首次对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也是首次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即“双反”调查。中国调查机关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遵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坚持公正、合理、程序正当和透明度原则,依照法律和事实做出初步裁定。
调查过程:尊重事实证据,程序合法合规
据了解,取向电工钢属于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是我国亟待发展的重点产业。国内目前仅有武汉钢铁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能够生产取向电工钢产品。2008年以来,由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进口产品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且价格始终处于低位,使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库存大量增加,开工率、投资收益率、市场份额和工人平均工资均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增长也大幅降低。
今年4月29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收到了武钢和宝钢集团代表国内电工钢产业递交的申请书,要求对自美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双反”调查以及对俄罗斯进口的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公平贸易局对该申请书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经审查掌握的初步证据显示,两家企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具备申请调查所要求的产业代表性。今年6月1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
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裁定产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两家应诉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10.7%和19.9%,两家俄罗斯公司因是关联公司,适用同一倾销幅度为4.6%,未应诉的美国公司和俄罗斯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5%;商务部裁定美国公司在“购买美国货项目”等4个补贴项目中受益,两家应诉美国的从价补贴率分别为11.7%和12.0%,未应诉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12%。
该负责人说,通过“双反”调查,将对我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公平贸易秩序的恢复创造条件,并对维护我相关产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认识规则: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截至2009年,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数据,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到今年11月,我国产品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其中,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发起“双反”调查共23起,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发起10起“双反”调查。
频繁遭受“双反”调查,唤醒了国内产业的法律意识,加深了他们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了解。
该负责人表示,国内产业提出对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表明中国企业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渐成熟,除了运用反倾销措施外,开始关注进口产品因受补贴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同时,开启反补贴调查也丰富了中国贸易救济调查实践。目前,对于WTO规则所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国都有了立法和实践。
“双反”调查(链接)
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
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