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摸收购大宗钢材 "破烂王"被罚5000元
2013/10/14 13:37:34 来源:山西晚报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歪门邪道敛财,必然付出代价。
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件的被告人李,是一名废品收购员。
在说这起案件之前,不得不说说男子江(另案处理)。江是省城某超市工地的保安。今年4月的一天,江看到放置在工地的成品钢材和库房内未拆包装的钢制横梁后起了贪念。于是,其联系超市指定的废品收购人员李,谎称领导将工地剩余的钢材授权自己处理,要求李半夜前来收购。半夜时分,李开车前来,以25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两种钢材共计123根。经鉴定,李收购的钢材市场价值11400元。
李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只有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认识到自己收购等掩饰、隐瞒行为,会发生妨碍刑事司法作用的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逃避打击,行为人会千方百计地制造自己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因此,立法的意图应该并不是一种限制解释,而是在尊重案件客观情况下的一种推定解释。案件中,李面对江要求其半夜收购大宗钢材的情况,不细问来源便予以收购,应推定其明知可能是赃物。李在明知是赃物并收购的情况下,必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妨碍司法作用的危害结果。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