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本周二B2版刊登的“解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一)”中,本报就产能过剩行业的共性问题,请专家进行了解读。自本期开始,本报将陆续刊登对具体行业如何化解产能过剩的解读。
本期,我们选定了钢铁行业作为我们解读的第一个行业。之所以如此,主要考虑到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产业,也是结构调整的重点领域。近些年来,为了解决钢铁工业中存在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国家多次强调要加强钢铁行业的调控。本次指导意见的重点有哪些?地方和企业应注意的关键点何在?请看专家为我们带来的解读。
主持人: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范亚舟
嘉宾:
朱继民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李新创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
陈子琦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冶金发展部副主任
刘万忠 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长
刘志兴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冶金发展部钢铁处副处长
以省为单位实施调整方案
主持人:《指导意见》提到,要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目前,山东省已经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钢铁结构调整试点省份,河北省钢铁结构调整方案也在制定过程中,其他4个省份是否也将陆续推出以省为单位的结构调整方案?
刘志兴:我国钢铁产能不仅严重过剩,而且分布也不平衡,各地钢铁产能规模、产业结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以省为单位实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因政策“一刀切”使工作难以推进,也是为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结合各地实际,分地施策,更加稳妥、有效地推进化解产能过剩工作。
河北、江苏、山东、辽宁、山西、江西六省为我国钢铁大省,年粗钢产量均在2000万吨以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六省粗钢产量合计4.26亿吨,占全国的59.6%,其中,河北占25.2%、江苏占10.4%、山东占8.3%、辽宁占7.2%、山西占5.5%(上述五省位列我国粗钢产量前五名),江西占3%。
这些地区不仅钢铁产能规模大,产业结构也各具特点。以山东省和河北省为例,山东省现有钢铁产能约6000万吨,山钢集团、青岛钢铁、日照钢铁、泰山钢铁4家企业产能占全省的80%,具有较高集中度。其余20家企业产能仅占20%,装备大多比较落后,主要分布在淄博、滨州、临沂三地。山东省经济发达,钢铁产业占其经济总量的比重相对较小。总体看,山东省实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阻力和难度相对较小。河北省现有粗钢产能2.98亿吨,具备冶炼能力的企业140多家(集团所属企业按独立单位计),分布在全省10个地市。规模超过300万吨的企业有30家,超过200万吨的则有56家。钢铁产业是河北省支柱产业,其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的30%,关系着全省的财政税收、就业和民生。因此,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创新思路,谋划新策。
据了解,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省份很可能也将陆续推出以省为单位的钢铁结构调整方案。
全面清理违规项目
主持人:对已经建成的违规钢铁项目,要按照什么标准或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李新创:《指导意见》提出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为更好地推进各地开展钢铁结构调整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委托咨询机构并在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完成了《平稳实施钢铁产能存量调整对策研究》的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系统地研究了钢铁产能存量调整的原则、量化标准条件、定性考虑因素、主要措施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将课题研究成果特别是调整存量的量化和定性标准推荐给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在钢铁行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参考实施细则,以促进钢铁产能存量调整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和有序。
城市钢厂搬迁不能一刀切
主持人:《指导意见》提到,要“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我们在产业布局方面有何考虑?
朱继民:受资源和历史等因素影响,我国钢铁产业在空间布局呈现“东多西少”、“北重南轻”,产能布局与资源和市场不协调。随着城市发展规模扩大,城市钢厂与城市规划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些企业已经处于城市的中心。环渤海和长三角地区,由于钢铁产能比重偏大,区域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难以为继,产业布局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和市场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实施环保搬迁。城市钢厂搬迁工作不能一刀切,大部分城市钢厂首先要加强并拓展钢厂为城市服务的功能,与城市共融协调,实现绿色发展;在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调整规划的前提下,确有必要搬迁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
有必要有条件推广高强钢筋
主持人:《指导意见》提到推广应用400兆帕热轧带肋钢筋,下一步是否推进全面淘汰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
朱继民:为提高用钢水平,降低建筑工程用钢量,推进节能减排,有必要全面淘汰335MPa热轧带肋钢筋,推广高强钢筋。
一是推进政策实施。2012年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到2013年底,在建筑工程中淘汰二级(335MPa)螺纹钢筋。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该决定强调,自5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HRB335、HPB235热轧带肋钢筋。
二是推进产品升级。HRB335热轧带肋钢筋在发达国家早已停止使用,但我国建筑领域仍在使用HRB335热轧钢筋。2012年,我国钢筋生产能力约20100万吨,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占总生产能力的70.1%,绝大部分生产线具备三级及以上高强度钢筋的生产能力。我国用于替代HRB335的高强度钢筋产品生产工艺已经成熟,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建筑市场需求。
三是推进淘汰落后装备。2012年,我国钢筋落后生产能力为2085万吨,占总生产能力的10.4%,这些生产装备大部分属于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中要求淘汰的横列式轧机,能耗和生产成本高。二级螺纹钢全部淘汰,意味着钢铁企业优化装备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将带动钢铁企业装备升级。
新建厂遵循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
主持人:《指导意见》提到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在产能严重过剩时期,是否还有必要建设钢铁项目?
陈子琦:这里有个基本概念需要明确,产能过剩是现实,结构调整是需要,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方面,产能过剩需要化解。另一方面,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是新陈代谢,需要持续进行,即使是在产能过剩情况下仍须推进。不能简单地用“一刀切”停止建设的办法来抑制产能过剩,那样将使产业升级止步,既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钢铁产品的高标准、新要求,又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也无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得不偿失。举例说明,美国汽车市场早已进入饱和期,产能严重过剩,全美3亿人口的汽车保有量高达2.5亿辆,但每年仍生产销售新车1600多万辆,道理很简单——新陈代谢。
化解产能过剩除需采用淘汰落后产能、严禁新增产能等措施以外,也需要通过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创新能力、优化布局等结构调整措施来促进和带动。实际上,化解产能过剩本身就是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非对立关系,不能将为调整结构建设的钢铁项目与化解产能过剩对立起来。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属于产能盲目扩张的范畴。
当然,对产能严重过剩的现实必须高度重视,现有近10亿吨粗钢产能并非“纸老虎”,已大大超过合理的产能利用率范围,化解产能过剩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在产能严重过剩时期,即使实施结构调整也不能增加总产能,新建钢铁项目必须以产能置换为前提,置换淘汰的产能要大于或等于新增的产能。《指导意见》明确,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也要在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的基础上。
我国钢铁产业布局不合理,调整优化钢铁产业布局,建设沿海的湛江、防城港钢铁基地,对部分确有必要且具备搬迁基本条件的城市钢厂(青钢、贵钢等)实施搬迁,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为产能过剩就停止产业空间布局优化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