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过剩应与发展质量提升并重
2013/12/20 9:37:04 来源:中国冶金报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当前,地方政府和钢铁企业都在积极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相关工作。然而,我们看到,部分地方政府冲在前面,直接从事压缩钢铁产能的工作,却或多或少地忽略了相关市场机制、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的建设;部分钢铁企业简单寄希望于产能“瘦身”带来市场供求关系改善、钢价提高,而不愿意再投入人、财、物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研发。笔者认为,一个产能过剩问题不能掩盖钢铁行业的其他深层次矛盾。我们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能够使钢铁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改变,而是要一如既往地坚持走品种质量效益型道路,提高行业的发展质量。
从行业间的对比来看,以五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例,今年上半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企业实现利润22.67亿元,平均销售利润率只有0.13%;船舶行业80家重点监测企业的利润率为2.98%,比钢铁行业高2.85个百分点;水泥行业的利润率为5.2%,比钢铁行业高5.07个百分点;平板玻璃行业的利润率为3.6%,比钢铁行业高3.47个百分点;仅有电解铝行业亏损6.7亿元,经济效益低于钢铁行业。上述数据表明:即便是同样处于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钢铁行业的效益与其他产能过剩行业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不能简单归咎于“产能过剩”这个共性因素。
从行业内部的情况来看,即便考虑即将削减掉的产能,我国钢铁产能仍然庞大。有业内专家分析,1990年~2000年,钢铁行业大约形成9000万吨钢的生产能力;2001年~2010年,钢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53万亿元,估算新增粗钢产能6.2亿吨~6.7亿吨。按今年1月~9月份的投资数据推算,2011年~2013年,我国钢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1.96万亿元,新增粗钢产能高达3.5亿吨~4亿吨。即使考虑在此期间累计淘汰的1亿吨左右落后产能,再加上削减约8000万吨产能,钢铁行业的总产能仍然接近或超过10亿吨。因此,《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要求削减掉8000万吨产能,对于我国钢铁行业来说就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缓解供大于求的矛盾。
应当看到,钢铁行业当前的困境是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低、市场机制不健全、资源环境制约等诸多结构性矛盾共同作用形成的。未来一段时间,钢铁行业在注重进行数量调整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质量的提升。要想真正走出困境,更重要的是做好与提升自身运行质量相关的各项工作。
产能过剩是现实,结构调整是需要。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理应具有更丰富、更深层次的内涵。
实际上,化解产能过剩本身就是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导意见》中对钢铁工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作出了全面部署,除了涉及产能调整的内容外,还包括营造公平环境、完善市场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开拓市场需求、关键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创新、拓展对外发展空间等。从这个角度看,《指导意见》已经明确给出了信号,本次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内涵并非仅仅是对钢铁产能的数量进行压缩和淘汰,而是以此为推手,推动钢铁行业完善市场机制、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有利于全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动力。
从当前的形势看,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将继续困扰钢铁企业,真正决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表现的,是其在品种、质量、服务、产业链等方面的差异。明年,严格控制产能增长和理性控制产量释放仍将是钢铁企业的首要任务。但钢铁企业不能坐等行业运行环境的改善,深入、扎实地开展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用户服务、产业链建设等一系列以发展质量提升为目的的结构调整工作,才是未来在竞争中掌握主动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