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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根:2015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2015/4/29 9:26:17   来源:中钢网资讯研究院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4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含2015年4月修订版《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新版《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都是为发布《办法》而专门起草的文件。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前者是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首发通知,其中包含了三点要求,即“要高度重视产能置换工作,要切实把握产能置换原则,要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并将《办法》作为该《通知》的附件;后者则简化《通知》内容,突出新版《办法》主体,没有原来的三个“要”,只强调“请遵照执行”。

  2014年首版《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版《办法》)是去年7月31日发布的,至本次修订版发布时间间隔9个月。在原版《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对有关条文进行适当修订。对比新版《办法》和原版《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动或者特点。

  第一,新版《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同样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但第三条中的“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被修订为“本办法……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主要是扩大了“项目”范围,增加一些“在建项目”,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原版《办法》第四条中的“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被修订为“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新版《办法》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字样,强调企业淘汰产能任务“完成”,但是已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不可以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产能置换。

  另外,第四条还新增了以下条文:“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JT窑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的JT窑,可用于水泥熟料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1年及以后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2011年以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核定。”将“淘汰项目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核定”修订为“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5年以后拟淘汰的产能数量,依照换算表(见附1)核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主要是统一项目产能核定标准,并提醒产能置换不可重复。

  第三,原版《办法》第九条变动较为明显。首先是对条文的表述进行了精简,明确“用于跨省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和公告;对于钢铁(炼铁、炼钢)、电解铝行业用于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省去“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确认”,直接“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http://cyzy.miit.gov.cn)发布”。

  第四,原版《办法》第十三条中“将钢铁(炼铁、炼钢)、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及核实确认意见……”省去了“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这一环节,提醒了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

  第五,原版《办法》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钢铁(炼铁、炼钢)、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复核,对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向社会公告”内容取消。

  第六,原版《办法》第十六条变成新版《办法》中的第十五条,并且内容有所改动。即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用于置换的全部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组织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修订为“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用于置换的全部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按要求组织淘汰,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第七,原版《办法》第十七条变成新版《办法》中的第十六条,且内容有所改动。即将“对各地年度包括用于产能置换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订为“对各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删除原文中“年度包括用于产能置换的”。这体现了监督检查的随机性和全面性,即不限于“年度”检查,对于应该淘汰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无论是否用于置换,均需要保持监督,随时检查,随机抽检。

  第八,新版《办法》增加了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前发布的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总条数仍然为20条,与原版《办法》一致。(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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