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喜子:钢铁“走出去”要先易后难控风险
2015/9/23 9:15:12 来源:中国冶金报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当前,企业必须要‘走出去’,这样才有助于企业渡过寒冬。”在由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和中国金属学会联合主办的2015(第四届)中国钢铁技术经济高端论坛上,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原名誉会长赵喜子表示,目前,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着严峻市场环境的考验,要实现自身转型发展,钢铁企业要抓住机遇,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赵喜子指出,在技术上,我们的钢铁企业完全有能力“走出去”,但“走出去”不是化解产能过剩的根本途径。
“一带一路”带来机遇
五重风险不容忽视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国钢材产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据对民营钢铁企业的调查,去年以来,出口最多的国家主要是韩国,东南亚的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和中亚的伊朗、沙特、伊拉克以及非洲的南非、利比里亚、埃塞俄比亚等国。另外,有5家民营企业已经或正在准备在马来西亚、泰国、缅甸、越南、印度尼西亚、伊朗、埃塞俄比亚等国家投资建钢厂,多数采取与所在国合作的模式,规划产能合计900万吨左右;已经投产的规模不到100万吨。
赵喜子表示,从法律层面上讲,“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只是我国的倡议,并不具备国际协议所拥有的制度约束,加上其涉及65个国家的44亿人口、6种宗教信仰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政治体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速度,所以,它在给我国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乃至风险。
他指出,“走出去”的钢铁企业主要面临5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国家风险,主要表现为所在国政治动荡带来的风险。二是法律风险。如果在“走出去”之前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咨询手段,对所在国法律了解不透,合同风险就不能锁定,有可能造成纠纷不断。三是既得利益集团风险。如果在“走出去”过程中涉及到了当地一些大集团的利益,则有可能受到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比如有一家钢铁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办钢厂,按照常规流程运行,钢材成本比电炉便宜,这引发了当地炉钢生产商联合向政府发难进行抵制。四是无序竞争风险。主要是“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还存在着同质化竞争、“一窝蜂”现象,如果没有有效的协调,容易出现恶性竞争,损害企业自身利益。五是高成本风险。在国外建厂的钢铁企业,往往由于可行性研究不深不细,对所在国的政治、法律、国情、市场、原燃料、劳动力等资源,以及劳资关系,建厂设计资料等方面尽职调查不充分,获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建设成本普遍高于预期,导致投资亏损。
另外,对于民营企业来讲,“走出去”融资成本较高。目前,我国政府原则上对民营企业在境外立项不提供贷款支持,“走出去”的企业只能另辟他路,存在融资风险。
化解产能过剩不能只指望“走出去”
赵喜子表示,钢铁企业在“走出去”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同时,需要政府提供政策、金融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以上这些风险中,国家风险被排在首位。因此,钢铁企业应对国家间关系相对稳定、法律健全、合作意愿强烈、我们与其有共同利益、能双赢、合作系数高、风险小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赵喜子指出,“走出去”的成败不仅仅取决于我国钢铁企业,更取决于沿线国家的认知,以及双方的共同努力,我国钢铁企业要始终坚持“一国一策”的原则,要依据东道国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阶段来选择是否对其进行投资。由于钢铁生产工艺流程特殊,不同于任何其他制造业,因此,到国外独立建钢厂应谨慎。赵喜子建议,可以采取与所在国企业合资合作的方式,以减少政治风险。同时,应尽可能与产业链战略联盟合作,与就地建设的工业园区合作,以发挥产业链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
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钢铁企业应找准自身优势,确定具体方式。从操作层面来说,企业要出去办厂,销售钢铁产品是前提,只有通过产品先行,为投资建厂做足尽职调查的功课,才能有效把控风险。就共性来说,“走出去”的产品应包括钢材产品、成套设备、关键装备、部件、工艺、技术等硬件产品,以及标准、管理、咨询等服务产品。
在赵喜子看来,钢铁企业“走出去”要将产品“走出去”和投资“走出去”相结合,要把我们的装备制造、工艺技术、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输送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南亚、中亚、中东和非洲地区的国家。
“‘走出去’确实有利于化解国内的过剩产能,但‘走出去’与化解过剩不能互为因果。”赵喜子强调。
目前,有能力“走出去”建钢厂的一般都是大中型钢铁企业或具有投资实力的企业家,而大批本该压缩产能的小企业已经不具备“走出去”的实力。此外,根据调查,目前,国内钢铁企业“走出去”的产能在未来5年之内将达到1000万吨左右,远小于国内要化解的过剩产能。
赵喜子指出,要化解过剩产能不能只指望“走出去”,还是要靠市场调节。“也许到企业的边际效益降为零时,才能真正实现化解过剩产能的目标。”赵喜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