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业的过剩产能怎么去?去哪些?债务怎么办?人员如何安置?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画出了清晰的去产能“路线图”。
五类过剩产能须依法关停退出
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意见设置了这五条红线,凡是有一项不达标的钢铁产能必须退出。“这是国务院首度明确划定关停退出范围。”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根据意见,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能耗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这两类企业如果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则要依法关停退出。
关于技术红线,意见指出,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
不过,李锦也担心:“地方上谁来卡这些标准,对标准怎么掌握,谁来督查这些标准的执行还需要细化。”
对于退出的钢铁产能,意见要求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各地政府、国务院国资委负总责
明确了任务和目标,具体如何实施?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十六字原则,此番意见重申相关原则,并明确提出,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并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钢铁企业的属性非常复杂,包括民营企业、中央企业等多种属性。保证去产能工作的顺利推进,地方政府和国资委缺一不可。”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说,这相当于明确去产能责任人和牵头方,有利于提高去产能的执行效率,也有利于避免因权责不清,相关部门推诿,踢皮球,导致工作推进难等问题。
根据从地方两会上传递出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去“僵尸企业”成为河北、内蒙古等近20个省份的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话题,多个地方将清理“僵尸企业”视作去产能的“牛鼻子”。比如,钢铁产能集中的河北省就提出,通过清理“僵尸企业”等措施,年内压减钢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800万吨。
记者也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国资委正在制定工作方案,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处置“僵尸企业”的主体任务,2020年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
此次意见还明确将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各地区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中央多项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中央支持”在此番“路线图”中得到充分体现。意见明确加强奖补支持、完善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等一系列支持钢铁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的政策措施。
职工安置被视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意见如此强调。
意见提出四方面措施,包括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缓解职工分流压力;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意见特别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
首度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将用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明确,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开展工作难度大,要对困难做到充分预估,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准备。”李锦说。
李新创注意到,意见用推进智能制造、研发高端品种等多达五条措施提出“推动行业升级”:这给外界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去产能”并不是不要钢铁行业了,而是通过整合和优化,让钢铁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对于各界关注的债务问题,意见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
同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目前我国社会资本很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去产能过程中来,让市场化的力量发挥更大作用。”李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