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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惠民公园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灵寿县惠民公园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灵寿县发展改革局以灵发改投资【2018】5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灵寿县振灵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灵寿县惠民公园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工程地点:灵寿县城区人民东路
2.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4建设规模:园内环境整治、配套建筑的立面美化、改建及园内道路;配建厕所、停车场、车棚、小品、宣传墙、道路,并进行整体绿化亮化工程。
2.5总投资:1774.5万元。
2.6质量标准:合格
2.7工期要求:6个月。
2.8招标范围:灵寿县惠民公园工程设计、施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风景园林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在公告发布之前明确写明“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的字样;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列入违法失信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查询地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最终结果以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3.2设计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3.3投标人应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
(6)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7)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分别办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5投标人能够按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入期。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下载相关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等资料。潜在投标人如未从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4.2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8年 月3日13至2018年3月19日。
4.3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500元/份,由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交纳至招标代理机构。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年4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灵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灵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灵寿县振灵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灵寿县 地址:石家庄裕华区东方官邸底商9-115号联系人:吕剑光 联系人:张亮
电话:0311-82521315 电话:0311-85850295 13733314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