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的小厂竟然通过维权,得到了政府的赔偿!
2018/10/22 10:27:18 来源:网络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最近,浙江温岭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4-2020)》,淘汰一批小规模的铸造企业。
李老板家的铸造厂拥有工人50名,接到的订单有时是几十件,有时是上万件。对于李老板来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企业升级转型,也承受不起被关停。毕竟李老板的铸造厂刚刚还完贷款,进入净盈利期。陷入两难境地的李老板找律师,寻求帮助。
据律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来看:最终李老板竟然维权成功了, 获得了补偿。
本案中,虽然政府对铸造厂转型升级提供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但对于本身规模较小且刚刚进入净盈利模式的李先生家的铸造厂来说,还是不够。李先生的期望是最好能够继续原有的经营,如果实在不行而被关停,则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为涉及关停的铸造厂较多,为了规避补偿,政府方开始找企业的各种违法点,而李先生家的铸造厂则被认定为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规模小、工艺差,而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属于“小散乱污”企业,并限期关停。
第一阶段,律师研究后发现,经政府方提醒,当地环保部门特意对李先生家的铸造厂进行实地调查,将李先生家的铸造厂定性为“小散乱污”企业,并作出责令限期关停处罚决定,并报政府方批准。律师认为该涉案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且存在程序违法,遂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此涉案处罚决定。政府方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先是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要求李先生补正材料,后又以李先生未按补正通知书内容补正材料为由,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律师认为政府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协助委托人李先生将政府方诉至法院。律师指出如果复议机关认为我方与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则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不是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为由,直接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故政府方的做法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第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整体流程为:立案→调查取证→作出拟处罚决定→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听证→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环保部门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属于第八步的作出处罚决定。因为李先生家的铸造厂各项证件齐全,环保设施和排放情况均达标,环保部门便以李先生家的铸造厂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规模小、工艺差等理由,责令限期关闭。显然是为政府方开展的铸造厂转型升级提供助力。显然执法目的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环保部门在作处罚决定过程中,并未告知李先生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及救济权利,显然违法了程序法定原则。基于此,政府方不得不做出撤销该涉案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三阶段,向政府方出具沟通函,商谈关停补偿事宜。因政府方无法找到李先生家铸造厂的有效违法点,最终同意坐下来和李先生进行友好协商。经过几番谈判,政府同意按照590号令的规定对李先生家的铸造厂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