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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严肃处理二钢厂“1·7”中毒窒息事故

2014/7/10 9:11:44   来源:太原日报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近日,太钢不锈二钢厂2#转炉除尘管道改线工程“1·7”中毒窒息较大事故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1月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揽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钢二厂2#转炉模铸除尘管道改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45万元。

  根据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建生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委、尖草坪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查通过,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性质的认定、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受市政府委托,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理。

  古建公司员工展召明、张同强、展广峰、李海宏等,古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古建公司工作人员许洪民,古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古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刘同锁,给予罚款或其他处分。钢建公司工作人员张龙、王俊文、孙保民、赵志宏、张强、赵之辉、孙计成、徐建峰等,给予降级、撤职或其他处分。二钢厂工作人员赵竹恒、李建军、成少强、李心灵、苏东飞、卢文渊等,给予其撤职、警告或其他处分。

  二钢厂副厂长、二钢厂项目经理部副经理王强,对设备检修和管道改线施工没有进行督促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其降级处分。

  二钢厂厂长、二钢项目经理部经理,二钢厂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刘亮,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法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百东,负责设备的全面管理,没有真正汲取炼铁厂“5·4”窒息较大事故教训,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外包、外协队伍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事故接连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法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古建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资质范围承包工程项目,对所属一分公司安装十八处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给予行政罚款50万元。

  钢建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安全监管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法给予行政罚款50万元。

  二钢厂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法给予行政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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